“八条硬措施”硬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典型案例

   2024-08-0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680
核心提示:典型案例一重大预警信息“一发了之”“一收了之”(第十一组)7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硬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一专项监督检

典型案例一

重大预警信息“一发了之”“一收了之”

(第十一组)

7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硬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一专项监督检查组查处一起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不撤人的典型案例。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气象台于7月12日1时47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3小时,文斗镇、沙溪乡及周边乡镇降雨量将达60毫米以上”,1时57分利川市应急管理局在微信群向煤矿发出预警信息“文斗镇局部又出现强降雨,请加强防范!”位于文斗镇的利川市安山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在微信群回复“收到”。同日2时1分,利川市气象台升级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过去三小时最大降水出现在文斗镇为70.9mm。预计未来3小时,文斗镇及周边乡镇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一专项监督检查组7月12日上午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利川市安山煤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矿7月12日2时至5时,暴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井下仍有10人作业。

此次事件暴露出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悬空,重大预警信息“一收了之”,置若罔闻;监管部门对重大预警信息“一发了之”,不提出撤人要求,不跟踪撤人情况,更不利用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核实撤人情况。

在约谈利川市政府时,监督检查组要求市政府对此次事件开展责任倒查。同时强调指出: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时期,全国出现多起暴雨洪涝灾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以落实中组部《关于在防汛救灾抢险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精神为契机,做到闻“汛”而动、听令而行,立足本职、担当尽责,刚性执行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矿安﹝2022﹞65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5号)要求,结合区域矿山实际,结合市级气象部门预警指令,逐矿研判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的风险,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矿山企业发出预防暴雨洪水灾害专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督促矿山务必刚性执行“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确保矿山安全度汛。各矿山企业务必严格做到排查风险隐患,备足应急储备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联合排水试验,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坚决落实暴雨撤人制度,有力有效应对各类极端暴雨天气,严防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二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盛隆煤矿落实“八条硬措施”浮于表面

(第十三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三组在对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盛隆煤矿开展监督检查时,通过“逢查必考”发现,该矿多数管理人员对“八条硬措施”基本内容不掌握,管理人员对煤矿自己制定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内容不熟悉,技术人员对各业务范围内的攻坚目标、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限不清楚,落实“八条硬措施”浮于表面:一是现场检查时,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不清楚煤矿的基本情况、推动落实“八条硬措施”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情况。二是检查组将“八条硬措施”涉及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煤矿编制的三年行动方案内容作为考试内容,对煤矿实际控制人、五职矿长、五科人员等共16人进行测试,8人测试成绩低于80分,包括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科长等人员。三是煤矿未按要求编制贯彻落实“八条硬措施”的系统化、长效化的总体方案。四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21164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温度监测装置热电偶感应传感器放置于胶带上方,不能有效监测温度变化的重大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检查组责令该矿停产整顿,重新开展“八条硬措施”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培训,结合煤矿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并对煤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款91.6万元。对该矿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由四川局相关执法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处罚。 

典型案例三

山西省大同市青磁窑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被推倒重来

(第九组)

7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第九专项监督检查组抽查山西省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发现该矿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普查治理不扎实、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被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整改。

一是对普查治理工作不够重视。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二处在对大同市青磁窑煤矿检查时发现布置在11#煤层风氧化带附近的8616、8618采煤工作面涌水,责令该矿立即停止两工作面作业。经查该矿2023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对风氧化带规律、特征进行普查,认为对现有工作面及近三年采掘衔接计划中涉及工作面影响不大,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普查治理工作不扎实。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仅测定了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未测定可采煤层(11#层)的抽采半径;缺少离层空间因素普查分析,地表水体缺季节性河流瓦渣沟普查分析内容;存在十里河性质表述错误,矿井布置方式与实际不符等。三是治理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到位。矿井未结合3-5年采掘接续规划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钻探探查8806综采工作面内X15陷落柱(长轴70m,短轴24m)时,底板方向只布置了2个钻孔,钻探垂直深度约8m,未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探查。四是报告未及时进行修编。报告2023年3月编制,《煤矿地质工作细则》2024年3月1日实施,矿井未按照细则变化要求及时对报告进行修订审批。

针对上述问题,检查组要求该矿重新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并由驻地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并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该矿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由山西局相关执法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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