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日常监管抓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要从加强勘查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取样和化验管理、加强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资料保管以及鼓励建立勘查监理制度等5个方面来加强矿产勘查单位内部质量管控。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实物资料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反映成果质量的有关信息,对本单位矿产勘查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定期加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严格开展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在设计、施工、取样、化验和报告编制等环节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勘查活动信用监管,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内勘查活动信用监督管理,组织地勘单位进行信息填报及公示,严格地勘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矿产勘查活动诚实守信等情况,着重对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工作量、样品化验数据等按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加强勘查活动验收管理,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矿产勘查项目,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勘查的地勘单位进行初验,提交初验报告;对项目验收时,要重点对勘查工程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野外验收意见应明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野外验收情况作为组织矿业权出让、申请储量评审备案、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基础依据。
《通知》明确,要规范评审专家使用管理。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强化专家履职评估、动态更新和使用管理。规范储量评审管理,加强和完善评审备案制度建设,规范评审备案工作程序,严格审批时限,重点加强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评价、矿体圈定和资源量估算依据等的审查,提高评审备案质量和效能。完善实地核查制度,加强储量报告评审实地核查,增加现场核查比例,规范现场核查要求。
《通知》强调,要强化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严格责任追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施工工程、样品采集及储量报告造假行为;严格执行地勘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编制虚假报告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经查实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对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共享,及时推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