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1.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机闭锁。
2.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3.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额定值。
4.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5.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可制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①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能自动施闸;施闸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②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③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带不大于5m/s²。
6.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保护。
7.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
8..设置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9..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10.在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和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检验。
11.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12.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二.倾斜井巷串车提升:
13.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14.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15.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16.在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17.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接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18.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三.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
19.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20.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21.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2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洞,
23.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403条和404条规定。
24.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数量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25.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四.人力推车
26.1次只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时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不得小于30m。
27.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28.严禁放飞车和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29.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五.单轨吊车运输
30.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速度不大于25°,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15°,钢丝绳单轨吊不大于25°。
31. 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和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32.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启动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启动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33.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34.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
35.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36.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六.无轨胶轮车运输
37.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38.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9.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40.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41.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灯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42.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43.运送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s,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s。
44.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输距离。
45.严禁车辆空档滑行。
46.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47.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48.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49.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50.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51.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洞室、车辆躲避洞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52.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轨道线路
53.运送15t及以上载荷应当使用30kg/m钢轨。
54.卡轨车、齿轨车运行的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55.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56.轨道线路必须按照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