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处置范围、处置主体等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处置范围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进行掘进、平整等因工程施工行为而产生的,除该工程建设自用以外的,有利用价值的砂石料。
《意见》明确,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程序方面共有五个环节。一是确定剩余砂石料量。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设计应明确该工程建设动用砂石料的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施工前科学合理确定剩余砂石料量,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承办单位。二是制定处置方案。明确由承办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剩余砂石料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求将批准后的处置方案抄送相关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三是确定出让底价。提出公开交易前,由承办单位通过公开方式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剩余砂石料出让价格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出让底价。四是组织实施交易。明确承办单位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将剩余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交易。五是签订处置合同。要求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与买受人签订剩余砂石料买卖合同,明确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