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宁矿202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经宁蒗县人民政府批准,受宁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网上公开挂牌出让1宗矿业(采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宁蒗县资源局
场所:宁蒗县公共交易中心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场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宁蒗县永宁镇拖枝村砂石场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地理位置: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永宁镇。
面积:0.061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3068868.71 34368369.96
2 3069051.61 34368536.36
3 3069018.21 34368782.56
4 3068803.80 34368670.66
* 2985 2890
资源储量:545.39万吨
开采标高: 2985米至 289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该矿山属新立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及时完成备案,按时足额缴存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义务。
拟出让年限:6.1年
起始价:285.68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竞买资格及条件: (一)参与竞买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无因违法勘查、开采等行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竞买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竞买。 (二)申请竞买的要求:只接受单独申请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4年02月27日—2024年03月12日
网上地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申请人可于2024年1月25日9:00时至2024年2月26日17:00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选择“丽江市”,使用CA数字证书在网上获取竞买文件及其它资料(此为获取文件的唯一方式)。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25日—2024年02月26日
申请报名方式:申请报名方式:网上申请。竞买人应报名的起止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选择“丽江市”进行网上报名。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4.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竞得人: ①只有一名竞买人报名参加该矿山竞买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审核取得竞买资格,且该竞买人在挂牌报价期间提交的有效报价不低于该矿业权交易起价者即为竞得人。 ②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在挂牌报价期间提交了有效报价,取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十、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申请一经受理后,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出让矿区的技术资料和参与竞买的有关文件全部查阅并认可。 (二)竞得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按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 (三)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必须完成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所需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资料编制工作,并向丽江市宁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自行解决矿山水、电、路的配套和涉及到的乡村或村民的有关山、林、水、土地的补偿等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采矿权人因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要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矿山关闭后,采矿权人按程序注销采矿权,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关闭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生产和生活设施,不作任何补偿,采矿权人须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治理等义务。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缴纳的矿业权收益金不包括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等税费及前期编制相关报告的费用,相关报告的编制费用须由竞得人承担,待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前期成本。 (六)采矿权出让的技术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出入,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七)竞得人必须自行依法申请办理矿山的用地、用水、用电、水土保持、公路、环保、林地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手续,出让人对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若上述手续未能完成导致采矿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存在的风险。 (八)竞得人必须组织进行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作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要件。若上述工作方案未能通过审查,导致采矿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出让人、挂牌人均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存在的风险。 (九)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由竞得人承担。 (十)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竞得人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采矿权出让文件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24年2月26日17时00分前以书面形式向宁蒗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 对此次采矿权挂牌活动有异议的,可在挂牌结束后成交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送达宁蒗县自然资源局。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十二、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 竞买人存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2. 竞买人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 3. 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竞得人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4.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录。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③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竞得人逾期未缴纳应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不接受本方案特别约定内容,视为自动放弃竞得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让人再次组织出让,出让收益差额部分由原竞得人补足;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行为。
本公告在宁蒗县资源局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宁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