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桂林公共矿出字〔2024〕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受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蒲源村倒流水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临桂区青莲路8号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和5楼北区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蒲源村倒流水饰面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桂林市恭城县莲花镇
面积:0.297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2726019.00 37495167.44
2 2726131.55 37495195.40
3 2726460.25 37495154.98
4 2726506.69 37495228.77
5 2726530.92 37495346.76
6 2726481.51 37495633.77
7 2726419.33 37495672.30
8 2726129.65 37495713.39
9 2725904.00 37495587.39
10 2725908.15 37495313.63
11 2725916.80 37495170.60
* +989.5 +790
资源储量:矿区保有饰面用花岗岩矿资源量1765.52万立方米,其中:(控制资源量973.81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791.71万立方米);可采储量:饰面用花岗岩矿1142.02(荒料量271.8万立方米),其中含原采矿权已出让剩余饰面用花岗岩矿荒料量6.56万立方米;综合利用建筑石料用花岗岩870.23万立方米(2332.2万吨),建筑用砂净矿量257.58万吨。
开采标高: +989.5米至 +79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次出让的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蒲源村倒流水饰面用花岗岩矿属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开采规模:100万立方米/年。采矿权储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另一部分为原采矿权平面范围外扩大范围的新增资源储量,该部分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两部分整合为一个矿权进行出让。本次出让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的整改矿山,涉及恭城县莲花蒲源倒流水花岗岩石场有限公司饰面花岗岩矿矿区范围内矿山资产及该矿山矿产品加工厂等资产,经评估资产共计人民币23216.13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完成历史遗留“半边山、一面墙”、废石废渣、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及生态修复等事项。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中标人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开采过程中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实现生态修复动态化。
拟出让年限:12年
起始价:9600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利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须提供具有良好企业信誉,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以及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三)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投标人须在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担保函原件。担保函要求:在桂林市范围有网点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起始价的2%,期限为9个月。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时间:2024年02月23日
地点: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11号开标室。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18日—2024年02月20日
申请报名方式:申请人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24年02月20日17:00前确认其投标资格。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取得投标资格。逾期概不受理报名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投标申请书、报名申请表(加盖公章);(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核验原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活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确定1名中标人;如得分相同,按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则按矿山开采与保护技术分析报告得分由高到低确定; (三)出让人或委托代理执行人对符合采矿权出让招标公告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标申请与资格审查投标人须持以下材料到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申请与资格审查。1.《投标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原件一份);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网站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7.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查询结果(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意见为准)。(五)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价格体现,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所投宗号矿权招标出让起始报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针对每宗号矿权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报价=起始报价+10万元×整数倍,未按此公式进行计算投标报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六)本次公开招标出让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投标人报价达到或超过起始价不足三家的;3.因重大变故,招标出让项目取消的。
八、风险提示
矿山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投标人要认真考察与踏勘,详细了解拟设采矿权中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 (一)各种费用的构成。本次中标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它规费、税费及原采矿权已出让收益金等其他费用,中标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出让收益缴纳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3〕40号)规定缴纳; (二)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共计199.75万元由中标人予以支付; (三)关于答疑与考察。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关于原矿权人合法权益。本采矿权为老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原采矿权人已投资建设的房屋(构)建筑物、设备等,经资质单位评估,原采矿权人资产价值为人民币23216.13万元整;原采矿权剩余已出让未采出资源储量6.56万立方米(荒料),经资质单位评估,原采矿权已出让收益金为人民币102.96万元;整合区原采矿权资产和原采矿权已出让收益金由中标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相关权属人账户,原采矿权人在收到上述资产评估值和原采矿权已出让收益金的全额款项后,10日内将资产评估报告中列出的资产移交给中标人,并在15日内退场。如由整合区原采矿权人组建的新公司中标,则不需支付整合区原采矿权资产和原采矿权已出让收益金。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查阅矿山资产评估报告或向原采矿权人了解矿区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即视为投标人确认并接受上述的资产评估值,投标人不得再对该款项提出异议; (五)关于山场租赁与矿地和谐。本矿权为“净采矿权”出让,莲花镇人民政府已与矿区范围内土地利益相关人签订土地租赁意向协议,中标人在取得采矿权后,需与土地权利人签订正式租赁补偿协议,并支付土地及地上附作物等补偿费用。矿区范围外的土地租用以及补偿等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六)关于矿山建设开采相关事宜。中标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林地、道路、“三废”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七)标的瑕疵的影响。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规模、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八)关于国家相关政策影响。投标人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法律法规修改、国家和自治区和我市产业等政策调整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其他部门规划调整对受让人行使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九)应知晓的限制性要求。投标人应知晓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等要求对矿权人开采利用资源方法的限制; (十)开采必备条件。中标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否则视为无证开采。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用地用林、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十一)绿色矿山建设。中标人应在取得采矿证6个月内,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投产后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十二)开采年限的说明。本次采矿权出让的开采年限,根据评估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按审批权限和储量实际可采年限出让。因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提前完成批准的资源储量开采或有效期届满后,采矿权终止; (十三)助推乡村振兴经费。矿山企业要积极做好矿山周边群众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应在属地助推乡村振兴,做到矿地和谐,此方面的投入要求:中标人在乡村振兴方面的总投入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具体由矿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 (十四)其他不可抗力影响。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的,应在招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签订《采矿权中标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不在规定时限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交易或解除出让合同,收回采矿权,中标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提取中标人在申请投标采矿权时提交的银行担保函项下所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二)中标人未按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履行有关义务的,出让人有权责令中标人停止开采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中标结果无效: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的。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四)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中标人有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本公告在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