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林自然资矿告字[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40号)等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林口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黑龙江同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林口县青山镇老猪山建筑用花岗岩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林口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场所: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林口县青山镇老猪山建筑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林口县青山镇
面积:0.370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5035499.24 43614455.43
2 5035285.85 43614989.19
3 5034775.15 43614785.03
4 5034988.53 43614251.28
* 720 600
1 5034988.53 43614251.28
2 5034775.15 43614785.03
3 5034671.07 43614722.18
4 5034781.71 43614444.74
5 5034972.49 43614244.87
* 720 675
资源储量:矿区评估利用可采储量1026.35万立方米(其中:建筑用花岗岩可采储量904.27万立方米,建筑用玄武岩可采储量122.07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720米至 6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采矿权为新设采矿权,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60万立方米/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中标人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要按相关政策建设绿色矿山;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诱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必须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拟出让年限:17.1年
起始价:1084.18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营利法人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投标人需具备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时间:2024年02月19日
地点: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24年01月09日16时00分至2024年01月16日16时00分。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的《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工作台-投标人操作手册 》等。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09日—2024年02月19日
申请报名方式: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递交,“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为 2024年02月19日09时00分。后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招标人不予受理。 2 电子投标工具请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服务指南》下载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开标方式:该项目为线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在开标现场解密(各投标人开标时间起在单位远程解密即可)。各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安装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提前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按照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完成开标程序。 2确定中标人标准和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开标时间:为 2024年02月19日09时00分。4评标地点: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牡丹江市东长安街70号)。
八、风险提示
1本次出让的矿业权可能具有一定风险性,投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矿业权出让范围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出让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仅供投标人参考,出让方不作任何承诺,投标人可自行到矿业权出让区块实地调查了解,费用自理。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矿业权现状及地质条件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矿产资源开采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和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投标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中的储量、开采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林口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中标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视为知晓并自愿自行承担。 2本次出让的采矿权仅为该区块的采矿权,不包括为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其他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中标人需考虑招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矿施工所涉及的场地问题,否则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失效。 3 中标人需自行办理矿山建设相关的各类手续,涉及到用林用地的,由中标人自行和使用权人(村集体、单位、个人)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需自行解决除出让标的物以外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费用。因办理上述相关手续而造成矿权延误的,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导致成交后无法办理采矿登记,或登记后无法开采,本次交易结果废止,仅退还中标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中标人产生的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出让公告及相关资料,仔细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投标人在公告期内对拟出让采矿权有异议的,应在招标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林口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的; 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中标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投标人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6中标人逾期不缴清成交价款及滞纳金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采矿权,且已缴纳的成交价款及滞纳金不予退还。 7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在林口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林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