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KT1区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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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采矿种:海砂
  • 地理位置: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行政隶属辽宁省绥中县管辖
  • 资源储量:根据《关于〈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 KT1 区块海砂资源勘探报告(分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辽自然资储备字〔2023〕28号),该矿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地质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程度,截至2
  • 更新:2024-01-10 20:03
  • 到期:长期有效
详细说明

(公告文号:辽招拍挂采[2024]1号)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01号)、《关于规范我省海砂资源开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自然资发〔2022〕33号)等文件精神,受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辽矿出委〔2024〕1号),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两权合一”网上挂牌方式组织实施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KT1区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KT1区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

开采矿种:海砂    

地理位置: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行政隶属辽宁省绥中县管辖。

面积:2.946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4448312.56    40545638.55    

2    4450233.10    40547063.72    

3    4450649.90    40546401.59    

4    4449745.55    40544875.63    

5    4449078.86    40544428.31    

*    -10.3    -39.4    

资源储量:根据《关于〈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 KT1 区块海砂资源勘探报告(分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辽自然资储备字〔2023〕28号),该矿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地质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程度,截至2023年7月31日,本次拟出让矿区范围内海砂矿保有资源量(探明资源量)3891.32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0.3米至 -39.4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可采资源储量3783.88万立方米,生产规模1843.2万立方米/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因本项目为水下开采,不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做单独要求,但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严格落实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本宗海域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设施。

拟出让年限:2年    (含准备期1个月)

起始价:69168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其中,境内注册登记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参与竞买的,在竞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后需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意见方可登记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成交结果无效。 (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 (三)竞买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竞买人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五)竞买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情况。 (六)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七)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并需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4年02月05日—2024年02月23日     2024年2月5日09时00分至2024年2月23日10时00分

网上地址: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user/logi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2024年1月9日09时00分至2024年2月21日17时00分,意向竞买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称“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网上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1月09日—2024年02月21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书》,同时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PDF格式):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有效资信证明;4.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除上述材料外,竞买申请人还需在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或网银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138,340,000.00元)到指定账户,方可参与网上挂牌竞价交易活动。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竞买申请人名称一致。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等申请方式。 竞得人应在网上挂牌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公章和“申请报名方式”中上传证明材料的原件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资质复核(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质复核无误后,竞得人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称“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办理资质复核及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放弃竞得人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资质复核未通过,竞得结果无效。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不设挂牌底价,采用增价报价方式,起始价为69168万元,增价幅度为每次500万元或500万元的整数倍数。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挂牌成交;无人报价,不成交。(详见网上挂牌竞价规则)

八、风险提示

(一)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标的为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不包括法律规定采砂应另行获得的其他权利或许可,提交竞买申请则视同竞买人已清楚阅知本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资料,对本次出让海域的现状及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等无异议并全面接受,需到采矿权及海域使用权现场踏勘的,由竞买人自行前往。在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竞得人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涉及海事、航道等事项,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二)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本次网上挂牌不确保出让海域的海砂储量、砂质级配优劣等符合竞买人的预期和判断,海砂开采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海砂储量、砂质级配优劣等可能与实际开采存在差异,对此,出让人不承担责任。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海域现状,认真考察,详细了解拟设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有关风险及影响因素,对可能存在影响资源开采作业的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评估,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海域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投资开发商业风险。 (三)一旦成为竞得人后,视为对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等文件无异议,不得以资格审查方式、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群众基础、海域状况、公共设施、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方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后,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海域现状提出任何异议,应当按照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因追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四)竞得人应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开采,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本宗海域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设施;竞得人在开采海砂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利用方案中船舶要求和开采控制强度生产,并落实好海洋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安全作业措施。 (五)竞得人在证载有效期内决定停止开采海砂矿产资源的,应及时与出让方协商解除出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手续;对于开采活动产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六)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或开采量达到采出资源量3405.49万立方米,竞得人不得再进行采矿活动,并依照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竞买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网上挂牌文件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现状无异议。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对本次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交易实施过程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对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权属及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解除合同: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3.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5.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6.网上挂牌资质复核不合格等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公告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4日。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次出让涉及的相关详细资料(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请意向竞买人联系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查阅。 (三)挂牌起始价:人民币69168万元(其中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人民币37370万元、海域使用权挂牌起始价人民币31798万元)。网上挂牌成交价按54.03%和45.97%的比例分别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交易保证金:按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挂牌起始价总金额的20%计为人民币13834万元。 (四)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不包括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竞得人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后,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向竞得人移交前期工作材料。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及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五)竞得人需合理安排生产时序,涉及部队意见的,需自行与部队协商解决。(六)联系方式: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024-62789228;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024-23447002;024-23447977;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0429-3113237。 (七)本次交易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公告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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